• 索 引 号: FJ00125-0237-2016-00050
  • 备注/文号: 闽审办〔2016〕11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审计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9-05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信息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9-05 00:00

各市、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福建省审计信息考核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审计厅

2016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审计信息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信息工作,提高审计信息质量,加强审计信息管理,更好地发挥审计信息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审计实践服务的作用,根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审计局,各县(市、区)审计局,省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不含办公室、综合处、机关党办、科研所和驻厅纪检组)。

省厅机关党建信息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考核工作分别进行,机关工青妇组织的信息纳入机关党办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被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采用的信息。

(二)被审计署办公厅采用的信息。

(三)被《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杂志采用的信息。

(四)被省厅办公室、综合处、驻厅纪检组、科研所采用的信息。

(五)县级审计机关编报的信息,被设区市委办公厅(室)、市人大办公厅(室)、市政府办公厅(室)、市纪委办公厅(室)采用的信息。

以上所指审计信息均不包括审计公文。

第四条  考核程序

每年初,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认真核对省厅三级信息发布系统通知公告栏中的上年度审计信息统计结果,并由设区市审计局统一上报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的审计信息结果(含相关加分证明材料)到省厅办公室,由办公室和综合处组织机关党办、科研所和驻厅纪检组进行统计复核及评定名次后,向全省各级审计机关通报考核结果。

第五条  评分标准

(一)采用分

被省委办公厅《八闽快讯》采用的每篇计30分、《专报件》及《八闽快讯(增刊专报)》采用的每篇计50分;

被省政府办公厅《今日要讯》采用的每篇计30分、《政讯专报》采用的每篇计50分;

被审计署《审计工作动态》采用的每篇计15分;

被审计署《审计工作通讯》采用的每篇计15分;

被《中国审计(信息窗)》采用的每篇计15分;

被《中国审计报》头版采用的每篇计30分,2版采用的每篇计20分,3版财经研究采用的每篇计30分,4至8版采用的每篇计15分;

被审计署门户网站采用的每篇计20分;

被省厅编辑采用的《审计简报》每篇计10分、《审计简报(简讯)》每篇计8分;

被驻省厅纪检组编辑采用的《审计纪检》每篇计10分;

被省厅编辑采用的《福建审计(信息窗)》每条计10分;

被省厅门户网站采用的每篇计5分,省厅政务网站采用的每篇计3分,省厅三级信息发布平台采用的每篇计2分,参与省厅门户网站在线访谈的每篇计30分;

县级审计机关编报的信息,被设区市委(含市纪委)办公厅(室)、市人大办公厅(室)、市政府办公厅(室)采用的每篇计8分。

(二)加分

被省领导、署领导批示的每篇加30分;

被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每篇加20分;

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篇加20分;

县级审计机关编报的信息,得到设区市委(含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批示或被其办公厅(室)批转的每篇加10分;

审计信息反映问题引起重视,出台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促进整改的信息,每篇加20分。

(三)减分

在上报的审计信息中,事实、数据等主要内容发生错误的,每次减20分;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考核资料的,扣减20分;经查明为虚假信息或信息采编发生严重错误、被有关部门、单位追究责任的,取消当年度考核资格。

第六条  考核奖励

根据评分结果,评定省厅、设区市审计局本级和县级审计局三个系列的排名,对省厅和设区市审计局分别表彰前三名;在全省县级审计机关范围内,按照考核得分顺序排列表彰20%。

每年评选全省问题类和动态类共10条好信息,由办公室、综合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选工作。

第七条  省厅办公室必须对信息考核建立考核档案,接受市(县、区)局的查询。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信息考核办法〉的通知》(闽审办〔2011〕114号)停止执行。

 

 

 

 

 

 

 

 

 

 

 

 

 

 

 

 

 

 

 

 

 

 

 

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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