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5-0237-2016-00053
  • 备注/文号: 闽审办〔2016〕11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审计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9-0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9-06 00:00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审计厅

2016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审计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审计厅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含电子政务绩效、政府网站建设、网站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分管办公室副厅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厅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厅办公室主任为主任、厅办公室负责宣传的负责人为副主任,各处室、单位指派一名党员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及联络工作(名单见附表)。

第四条  办公室和计算机中心是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根据政府信息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形式。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信息和处室职责等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厅职能,内设机构、事业单位,领导简历、工作分工和处室职责、工作动态等情况。

(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本系统、本部门最新政策文件的制定背景、依据、意图、实施路径和政策亮点等解读情况。

(三)行政权力运行。主要公开本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情况。

(四)财政资金:主要及时公开部门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重大项目经费等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情况;政府采购:主要及时公开政策法规、采购指南、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等情况。

(五)审计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部门统计数据,要做到年度、季度、月份的相关业务主题统计数据情况;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公告及援疆跟踪审计结果公告;向省人大所作的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报告等。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公开与部门重点业务工作、重大决策决定等专题专栏建设情况,网站特色栏目建设情况等。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预先进行保密审查,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相关单位应将拟公开信息经办公室审核,通过拟制文件流程经常务副组长审签后,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计厅门户网站、省档案局和省图书馆发布信息。

(二)编发《审计结果公告》。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审计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可以从审计厅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信息用途说明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编号,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和用途说明等。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审计厅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如有代理人,需要提供代理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或当面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第十二条  对依申请公开事项,一般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接收申请。办公室接收依申请公开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申请。办公室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要求的,转送承办相关处室、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要素进行更改、补充,并说明理由。

(三)转送承办单位。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将申请转送相关处室、单位承办;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由办公室主任牵头,其他单位配合办理。

(四)承办单位办理。对拟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认为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答复意见。

(五)法规处复核。承办相关处室、单位将草拟的答复意见送法规处复核,法规处签署复核意见。

(六)办公室审核答复。办公室根据法规处复核同意的答复意见,按照统一格式和用语编制《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若法规处对承办相关处室、单位答复意见提出不同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承办单位、法规处三方沟通协商。

(七)审核签发。申请公开答复,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特殊情况下,报经常务副组长或厅长审定签发。

(八)办理答复和归档。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审计厅现有的,不需要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厅相关处室、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政府信息进行保密等方面的审查。

(一)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办审定。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审计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厅保密委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时,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单位应当根据以下情况,作出答复。

(一)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三)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审计厅职责权限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人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明(说明)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  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对于特殊情形,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二)申请人同时申请公开两个以上政府信息的,可以分别答复也可以合并答复。

(三)同一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多次提出公开申请的,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申请人次较多且可以为公众知晓,可以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五)对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向其提供书面答复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六)对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无法联系或不予回复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并将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情形,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及相关单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更改、补充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之日起计算答复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常务副组长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办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规定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收取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当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审计厅门户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审计厅门户网站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和驻厅纪检组负责对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审计厅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纪检部门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申请人认为审计厅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厅对复议和诉讼中发现的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由纪检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单

2.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3.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4.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此项不予公开)

 

附件1

 

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单

 

审定签发(厅领导):

承办单位:

法规处:

办公室: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办理日期:

办理日期:

办理日期:

此申请,办公室于      日收到,      日转交承办单位        。办公室跟办人:         联系电话:          

标题(内容):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

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各环节办理时间如下:办公

室受理、承办单位办理、法规处审核、办公室审核分别为1、4、2、2个工作

日,厅领导签发为3个工作日。

2.承办单位提出公开信息意见前,应征求厅保密办意见;对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

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附件2

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注:1. 图中《申请表》是指《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2.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厅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的意愿代为填写《申请表》。

附件3

 

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编号:     年第   号

答  复  内  容

           :您好。

我厅于                  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取                                         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答复如下:

 

 

 

 

 

 

 

 

特此告知。

谢谢您对审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审计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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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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