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泉州市本级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泉州市继建成投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智慧监管平台”后,着力推进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又一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有效防范建设工程领域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重点建设项目点多面广现状,《暂行规定》按照“全覆盖、全过程、靠前跟踪”要求,着力推动审计关键环节关口前移,提出通过重大公共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及时揭示工程建设管理过程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努力实现严格制度约束、控制成本、防范风险、提质增效的总体目标。
为科学规范开展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聚焦工程项目的前期、实施、竣工交付等三阶段和设计概算编制、征地拆迁、招标投标、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等八个环节,明确跟踪审计重点关注的十二方面内容,规定了应当下达审计决定的八种情形和应当办理审计移送的八种情况。
围绕提高跟踪审计效率,《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面采集和运用与重大公共工程建设相关的数据信息;工程建设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被审计单位和与重大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电子数据。
随着跟踪审计工作量的增加,审计力量不足的短板日益凸显。《暂行规定》明确,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选择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审计质量审核管控机制,并充分利用其审计成果。
立足于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暂行规定》提出,审计机关在对重大公共工程实施跟踪审计时,不得参与重大公共工程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管理活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或者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同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制度,严格遵守相关合同约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或付款依据,或者以接受审计为由拖欠账款。
泉州市审计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将以此次市政府出台《暂行规定》为契机,切实用好投资审计智慧监管平台,向大数据、信息化要效率,深入实施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用政府“紧日子”换群众“好日子”;同时指导县级审计机关同步开展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认真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做到既节约审计资源,也提高审计监督质效,进一步护航泉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泉州市审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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