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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对官员自杀做“有罪推定”

日期:2014-11-06 10:4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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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区委书记娄学全在家中自缢身亡;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协原主席张彭慧在办公室内割腕自杀身亡……有媒体统计,今年以来已有三十余名各级官员非正常死亡,其中二十余人被认定自杀。在自杀原因还没有查清的时候,就有一些“有罪推定”的观点认为,这是因为在强力反腐形势下,一些官员只好选择“畏罪自杀”。   生命的逝去无论如何都应该获得起码的尊重,但在官员自杀这个问题上,很多人显露出的却是围观看热闹的心态,尤其是在自杀原因的认定上,更是显示出超乎寻常的自信:畏罪自杀,不容置疑。  不排除有些自杀官员的确是“畏罪自杀”,以自己的死亡保护家人利益和同案贪官。但还有一些并非因为害怕被查处,而的确是工作和生活压力大或因患有身体或精神疾病所致。一位省纪委干部在长期办案工作中发现:在接受组织调查时,并非腐败问题越严重的人就越容易产生自杀冲动。再者,如果没有对官员自杀率进行纵向的对比,以及将其与社会自杀率进行横向的对比,得出的结论和归结的原因都未免草率。    但这些常理一些人不愿听,也不会信。理由很简单,说白了,就因为自杀者是官员。这一逻辑与“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的推理何其相似。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一些人对于腐败分子的痛恨已经波及无辜官员。在一个法治社会、一个文明社会,即便贪官自杀,也不该“拍手称快”,更不能对那些非因贪污腐败选择自杀的官员无端揣测。    必须知道的是,官员自杀不是调查终点。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一个人死亡后,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自然终止,但党纪的惩处并不随着生命的终结而终止。2004年7月,江西省纪委宣布,数月前自杀的上饶市原市委书记余小平,“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糜烂,最终自绝于党和人民,所作所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2007年6月,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事后中央纪委证实其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上述两名官员死后都被开除党籍,其中余小平还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这既说明党纪严于国法,也证明我们党对官员自杀的调查是严肃的、可信的,绝不会让腐败分子逃脱惩处,即便他们以生命为赌注。因而,媒体和个人都要保持理性的克制,耐心等待相关部门的正式调查结果,不能盲目跟风瞎起哄,添油加醋吹歪风。    无论官员是否因贪腐选择自杀,都会对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严重伤害,都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这也提醒相关部门在查处贪官时,要更加注意调查过程的保密,更加关注被调查对象的各种变化,将保护措施做到位,减少其自杀的可能性;各级党组织要对党员干部的精神状态、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调研,做到心中有数,有重点地开展心理干预,不让自杀悲剧重演。 

 (责任编辑:于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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