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集中管理工作,包括采集、报送、恢复、入库、验收、存储、使用,以及相关安全保密工作等。
各单位采集、报送、存储、整理、使用电子数据,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责任分工:省厅计算机审计处(以下简称计算机处)是电子数据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电子数据管理、综合利用和相关安全保密工作。省厅各业务处室、单位(以下简称业务处室单位)是电子数据应用的主体部门,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有关部门和审计项目电子数据的采集、报送、整理、使用和相关安全保密工作。省厅计算机应用中心(以下简称计算机中心)是数据平台和网络建设、维护部门,负责电子数据平台和网络等运行所需的硬件软件环境建设、维护及相关安全保密工作。
电子数据集中范围:电子数据集中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各单位、各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供的电子数据;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临时采集的电子数据;省厅统一组织重大审计项目归集的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采集与报送:电子数据采集,是指从被审计单位获取审计工作所需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管理数据,以及其他与被审计单位履职有关的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电子数据报送,是指各单位将采集的电子数据报送至省厅进行集中存储。
电子数据恢复入库:电子数据恢复入库,是指将采集的电子数据解压,恢复到其原有的数据库环境中,并能正常使用。
电子数据验收及存储管理:电子数据验收,是指依据电子数据采集方案,对入库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进行验证。电子数据存储管理,是指采取措施,合理安排电子数据存储位置、存储时间、备份及恢复策略。
电子数据使用授权:电子数据使用授权,是指授予审计人员使用电子数据的权力。计算机处负责电子数据的权限管理工作,计算机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原则上不对外系统、外单位提供使用。特殊情况应当报经厅长批准。
电子数据综合分析:电子数据综合分析,是指通过对财政、金融、企业间,省级部门、地方项目间,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间,部门(系统)纵向各级间,各被审计单位、行业、地方系统与宏观经济运行间的数据整合和关联分析,揭示重大经济风险隐患和疑点,充分发挥集中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查、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作用。
电子数据保密管理:电子数据的密级由提供数据的单位确定,各单位在接收数据时,应当在《电子数据报送单》上标注密级,如数据涉密,应当严格按国家和审计署有关涉密信息管理的规定管理。标有密级的《电子数据报送单》等纸质文档应当严格按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电子数据分析以及对分析结果进行延伸落实过程中,因分析人员或延伸审计人员不负责发生质量问题,造成审计工作受到重大影响的,依照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的相关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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